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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这个街道要拆!搬迁补偿方案出炉

近日,绍兴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度羽林街道第一期房屋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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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羽林街道2023年第一期房屋搬迁

补偿方案

为确保高新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县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
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以规划建设红线为准(见附件2)。
二、实施责任单位
新昌县羽林街道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本区块搬迁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重大事项决策、部门协调及疑难问题处置等工作;羽林街道办事处为本期房屋搬迁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房屋搬迁的政策处理、资金兑付、产权认定、监管验收、搬迁政策及实施方案的调研和制定等工作;新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新昌县工业园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运营使用方,负责按期落实提供补偿资金,落实规划选址、土地报批、公寓安置房建设等工作。
三、实施期限
本方案生效之日(生效以本《方案》公告为准)至2023年7月31日为本项目实施期限。房屋测绘评估复核期、争先签约期和签约腾空期以实施单位公告为准。在争先签约期内签约的享受争先签约奖,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预签协议,预签协议户数原则上要求达到本次搬迁范围内搬迁对象总户数90%(含)以上,经实施单位公告,预签协议自动转化为有效协议,公告之日即为协议生效之日。
四、被搬迁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为确认依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权证证载面积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权证登记明显错误的,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按实际调查确定。
对房屋合法性和使用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由羽林街道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产权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对高度不足、设施不全、不符合确权发证的附属房屋、牛棚、猪舍、室外厕所等简易附房均不作安置和奖励,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搬迁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被搬迁人投票选定。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实施单位从县评估机构推荐库中提供,家数不得少于3家。
六、被搬迁房屋价值评估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及其装修、附属房、附属物和设施等的补偿,结合安置方式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搬迁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交付前应当经验收合格。安置用房的确切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
对被搬迁房屋价值的评估,按重置价评估补偿的不考虑成新因素,按市场价评估补偿的成新率可按90-100%标准计算。其中,C级危房的评估原则上不高于被搬迁房屋成新率85%标准计算,D级危房的评估原则上不高于被搬迁房屋成新率80%标准计算。
七、搬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被搬迁人的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货币安置两种安置补偿方式。被搬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可申请实行《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简称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原则上以《补偿协议》中除被搬迁房屋搬迁补偿费、签约腾空奖、自行解决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补偿费应在房屋腾空后单独以现金结算外,剩余部分计入房票。
除搬迁补偿方案有明确规定外,被搬迁人申请房票安置的,原则上按照住宅房屋(含车棚、车库、地下室)按评估比准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国有土地上的给予35%奖励(集体土地上的给予30%奖励),计入房票。
房票实施办法按《新昌县拆改项目住宅房屋征收(搬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拆改办〔2023〕1号)执行。
被搬迁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被搬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经公告生效之后,被搬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依法交归实施单位处置,并由实施单位统一向相关部门办理权证注销手续。
1.产权调换方式。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补偿。
(1)住宅房屋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总安置建筑面积为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30%—150%,并可按安置房优惠成本价(成本价的65%,下同)结算(分档安置面积结算表详见附件1),同时按“拆一还一补差,套数就少,套型就近安置”的原则落实。
(2)安置房源。
①安置用地坐落在青山大桥与棣山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和拔茅村初丝湾路口地块。安置用房以毛坯房交付,安置用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安置用房为在建高层期房,预定交付时间为被搬迁人搬迁之月后36个月(详见安置房源图文资料)。
②安置房价值评估:安置房价值由评估被搬迁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同一时点采取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③安置完毕5年之后可上市交易。
(3)安置房的确定。
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交付拆除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人按“公开房源、就近安置、公证抽号”的规则落实安置住房(具体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①公开房源:安置住房全部公开。
②就近安置:按“拆一还一补差、套数就少、套型就近”的原则进行安置。
③公证抽号:按公证抽号办法落实安置住房(公证抽号择房办法另行制定)。
(4)产权调换中的相关补助。
①其产权调换房屋十年的物业管理费和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搬迁实施部门承担。
②安置在毛坯住宅安置用房的,按毛坯住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期房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补助设施及装修费。
2.货币补偿方式。
被搬迁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按补偿标准给付两次。补偿标准为: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搬迁住宅房屋由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5元计算。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按12个月计发;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被搬迁房屋腾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6个月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搬迁人,实施单位超过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奖励办法。
1.争先签约奖。被搬迁人在先签约搬迁截止日之前争先签约的,按每户每争先一天3000元/天标准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签约腾空奖。在先签约搬迁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对住宅房屋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奖励。
3.住宅房屋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奖励。
4.选择货币安置的,住宅房屋按评估比准价乘以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给予20%的奖励。
5.因个人房屋被搬迁,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因个人房屋被搬迁,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不需缴纳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住宅房屋装修保底补偿优惠措施。
装修保底补偿以被搬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被搬迁人选择房屋装修保底补偿方式的,按保底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被搬迁人选择装修评估补偿方式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房屋装修评估价值低于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的,按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特定对象的补偿补助。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选择产权调换的,最低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按65平方米确定安置建筑面积,并按优惠成本价结算,安置建筑面积与被搬迁人合法建筑面积差额部分给予补助。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民政局发放的《新昌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和《新昌县困难家庭救助证》且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5平方米的家庭。
2.本村村民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为城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的唯一住宅②合法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③合法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每人60平方米确定安置建筑面积,最高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并按优惠成本价结算。
3.住房特别困难家庭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酌情补助。
(七)住宅房屋中部分建筑用作商业经营、工业厂房的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业停产损失等补助。
住宅房屋中有部分用途为商业、工业生产的,须符合在2021年3月19日前有依法登记的营业执照并一直经营,除享受住宅相关补助外,可再次分类享受以下补助:
1.用作商业经营的,按确认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发〔2023〕15号)执行。
2.用作工业生产用房的,按确认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用作仓储、办公的不作再次补助。
以上合法经营面积仅限于自建房底层,不包括经营面积中的楼梯、厨房、卫生间和天井搭建等建筑面积。
八、搬迁集体土地上生产用房的补偿安置
(一)补偿方式。生产用房只实行货币补偿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1.生产用房按“房地分开”的原则处置,即地上建筑物价值按重置价评估确定,建筑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考虑在建设过程中的场地平整、前期费用、财务成本等其他成本,由评估机构统一测算标准予以补偿,其他成本原则上不超过地上建筑物重置价。
2.村、组集体房屋(应拆未拆的除外)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已经签订征地协议但尚未对地上房屋补偿的原村、组集体房屋按双倍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等损失补助。
1.用作商业经营的,按确认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0元补助。
2.用途为仓储、办公房屋的搬迁、临时过渡及停业损失补助,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助。
3.用途为工业厂房房屋的搬迁、生产设备的拆运和安装调试等费用结合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助,企业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费等,结合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
(三)奖励办法。
(1)为鼓励被搬迁人先签约先搬迁,对用途为商业、工业、办公、仓储房屋被搬迁人在先签约搬迁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奖励。
(2)为激励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给予村组集体房屋按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20%给予奖励。
九、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是指用于补偿被搬迁房屋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及其他特殊设备设施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造成的损失。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重大设施由被搬迁人自行处置。
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规划建设红线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整体搬迁的,按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政策执行,其他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建立由新昌高新园区、自然资源、建设、综合执法、羽林街道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土地性质、用途确认、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土地与房屋租赁利益纠纷调解等疑难问题。
十二、本方案未尽房屋搬迁补偿事项
1.可依照房屋搬迁补偿有关政策规定,在房屋搬迁实施方案中明确或在专题会议纪要中确定。
2.参照新政发〔2016〕20号、新政发〔2017〕30号、新政发〔2023〕15号文件执行。
十三、本方案由新昌县羽林街道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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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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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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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越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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