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春:
您于2015年7月8日竞得经济开发区R/B2014-20号出让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为人民币壹仟玖佰肆拾万元整(¥:19400000.00)。但您并未按嵊土资公[2015]03号出让公告规定和嵊土资交[2015]06号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向我局缴纳剩余的1358万元土地出让金,也未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我局已多次通知、多次要求您来补缴1358万元土地出让金并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果。现特此公告:请您务必在2016年3月29日前缴纳剩余的1358万元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手续。否则,我局将根据嵊土资公[2015]03号出让公告规定和嵊土资交[2015]06号成交确认书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为您自动放弃竞得资格,收回您竞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您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