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在办理房产权证时,房屋购置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运营使用单位(资金保障单位)结算部分金额给予减免契税。
(二)房票上注明的被征收人必须是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上明确的产权人之一,涉及商品房产权共有的,被征收人应当享有其用安置补助款支付购房款部分金额相对应的产权份额。
(三)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商品房且已向运营使用单位(资金保障单位)结算安置补助款后,要求撤销《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已经结算的安置补助款退还运营使用单位(资金保障单位),由被征收人重新申请补发《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补发的房票有效使用期限不变。
(四)被征收人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申请签发多张房票的,征收实施单位可收回原房票,重新拆分签发房票,拆分签发的房票有效使用期限不变,原则上允许换签一次。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开展拆改项目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不得无故拒收房票,不得拒售房屋或恶意抬价,不得出具虚假购房证明,不得变相帮助被征收人进行套现,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的按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法处理;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做好相关被征收人的安置工作,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尽力为广大被征收人提供优质商品房、优良服务和优惠价格,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对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约谈并作出相应处罚。
(六)各项目运营使用单位(资金保障单位)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资金结算支付日期统一为每月的15日和30日。
(七)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新昌县拆改项目住宅房屋征收(搬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2022拆改办 4号)文件失效。
新昌县拆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