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由嵊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新昌县原副县长丁伯元受贿案一审开庭,嵊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祖洋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 1994年至2007年,被告人丁伯元在担任新昌县城关镇党委书记、新昌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新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朱某、章某在土地置换、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建设规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双方约定在被告人丁伯元退休后以“合作投资”名义收受好处。退休后,被告人丁伯元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46.1272万元。 当庭翻供后又自愿“认罪认罚”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推翻了之前的有罪供述。对此,公诉人通过详细举证证实被告人丁伯元的犯罪事实,指出其当庭供述的虚假性,并当庭对丁伯元进行教育,再次释明其拒绝认罪的后果。最终,丁伯元承认出于侥幸心理翻供,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丁伯元有当庭翻供情节,认罪认罚从宽需要适当从严。被告人丁伯元同意并接受调整后的量刑建议。 法院审理认为 经开庭审理,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予以支持,认为被告人丁伯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当庭翻供后又自愿认罪认罚,支持公诉机关当庭调整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伯元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本文来源:嵊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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