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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主要道路“版图”公示,嵊州新昌将有新变化······

7月19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绍兴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风貌规划管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方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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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设高水平网络大城市,提升城市品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塑造舒朗有序、特色鲜明的临街城市风貌,促进规划统筹、协调,在《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公示中,还透露出了绍兴未来道路规划,并对绍兴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风貌进行规划管控,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绍兴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风貌规划管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绍兴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风貌规划管控

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快建设高水平网络大城市,提升城市品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塑造舒朗有序、特色鲜明的临街城市风貌,促进规划统筹、协调,在《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 管控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提升建筑品质,丰富城市景观风貌,对《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涉及道路两侧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优化完善。

第二条 管控范围 绍兴市域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快速路等城市主要道路沿线及重要交通门户节点。

第三条 管控要素 城市天际线、建筑退让、建筑高度、建筑界面、建筑单体形态、街道开敞空间、景观环境。

第四条 管控原则 沿主要道路两侧地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遵循建筑协调性、空间多样性、环境相融性、片区统筹性原则。城镇开发边界内,对临街第一立面所在地块的建筑、景观风貌制定引导性和控制性标准;城镇开发边界外,对第一视野内景观风貌制定引导性标准。

第二章 管控要求

第五条 分级管控 明确市和区、县(市)两级管控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跨区域的重要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市区快速路、主干路两侧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经营性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提交市规管委会议审议。其它项目由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分类管控 绍兴古城内建设项目按照《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总体城市设计》执行;规划确定的重点片区、重要节点开发建设由各区、县(市)通过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工程设计方案编制等细化落实。

第七条 城市天际线 主要道路沿线地块应控制建筑组群的空间层次,宜成组团布置,形成高低错落有致、连续的空间形态。城市门户节点、轴线廊道等重点片区,应通过城市设计对高度进行整体研究,塑造标志性的城市天际线。

第八条 建筑退让

(一)沿铁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指最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一定距离,须符合以下规定:高速铁路不得小于50米;干线铁路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不得小于20米。

(二)沿公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指隔离栅栏外缘向外一定距离,须符合以下规定:后退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50米;后退国道不少于20米;后退省道不少于15米。

若国道、省道过境段兼有城市道路的属性,建筑后退距离应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明确的道路等级确定。

(三)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综合考虑交通出入、城市景观和市政公用设施布置等因素,须符合以下规定:

(1)快速路两侧:建筑退让不小于30米,用地退让不小于20米。

(2)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建筑退让不小于20米,用地退让不小于10米。

(3)生活性主干路两侧:建筑退让不小于10米,用地退让不小于5米。

(4)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布置的住宅建筑,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5)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布置的非住宅建筑,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距离,多层不小于15米、高层不小于20米;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距离,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

第九条 建筑高度  统筹考虑新建建筑的高度,应与周边建筑风貌相协调。一般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第一排高层建筑,连续等高一般不超过3栋,高差宜不小于较高建筑的1/5。

(2)道路沿线重要山体周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屋脊线海拔高度一般按不宜超过山体海拔高度三分之二的原则控制,一般山体按不宜超过山体海拔高度0.8倍的原则控制,高于0.8倍的建筑与山体坡脚距离按不宜小于1:1控制,位于视线通廊和景观廊道上建筑高度还应符合视线通廊和景观廊道的相关要求。

(3)住宅建筑:新建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80米。避免出现高度差悬殊、比例失衡的“高低配”,原则上同一地块内或相邻地块间高度差宜不超过1倍 。

(4)公共建筑:新建建筑高度宜多梯度、层次控制;同一地块布局多栋商业综合体的,原则上宜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

(5)绍兴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其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9米,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24米。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古迹保护及相应建设控制要求的规定。

第十条 建筑界面 沿城市主要生活性干道两侧应形成通透舒朗的城市界面,通透率宜大于40%。商业街区和步行街区城市界面,贴线率宜为60%-80%。重点片区应通过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研究确定。

沿主要道路两侧要控制超大面宽、视觉封闭的“大板楼”,新建高层住宅面宽应控制在50米以内。

第十一条 建筑单体形态 沿街建筑应统筹立面设计。新建住宅建筑以现代简洁风格为主。沿城市主要生活性干道临街住宅建筑正立面宜公建化处理,附属设备、附属构件等应采取隐蔽处理。传统风貌区内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鼓励实施公共建筑屋顶绿化,有效遮挡屋顶设备。城市主干道两侧的高层公共建筑,除商业综合体项目外,沿街主立面原则上主体落地。

第十二条 街道开敞空间 沿街建筑在满足退让红线距离前提下,合理设置开敞空间,营造丰富多样的街道空间。临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布局宜加大后退红线的距离,增加公共空间,优化临街环境。

第十三条 景观环境 重点片区、重要节点的景观设计应具有标识性,编制专项城市设计。统筹考虑雕塑、小品、城市家具等公共环境艺术品,协调周边环境。

第三章 管控措施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根据规划明确的重点片区,结合实际情况编制详细城市设计,批准后,需将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重要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借助三维景观辅助设计进行多方案比选。重要公共建筑方案宜通过设计方案征集、竞赛等形式进行比选,提高公众参与度。

第十六条 通过专家委员会、方案评审委员会等方式,对各类项目进行品质把控,发挥专业人员在城市规划管控中的专业决策辅助作用。

第十七条 本指南试行后将相关内容纳入《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南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新颁布的有关标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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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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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主要城市道路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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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绍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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