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建筑依法拆除。依法推进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应拆尽拆,新增违法建筑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特别是对侵占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绿地违法搭建的各类建筑物一律拆除,对影响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物一律拆除,对群众反响强烈的,对顶风违建的违法建筑物一律拆除,对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一律予以没收。(二)违法行为有效制止。以专项整治活动警示教育住宅小区业主,强化社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职责,及时发现、上报、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三)防控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建立健全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形成制止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三级管控机制,即社区和物业管理公司违法建筑发现、劝阻、报告机制;属地街道违法建筑日常巡查、举报核实、及时制止机制;部门联动违法建筑应急处置机制。
住宅小区专项整治范围为自2020年1月1日起新交付的影响安全、建筑风貌的住宅小区,重点包括上悦城、蓝光雍景世家、中梁越江府、融信观河盛世府、官河府、浦景苑、湖畔名苑、迎恩府等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专项整治内容主要包括住宅小区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等擅自新建、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以下五类情形:(一)侵占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圈建围墙的;拆除非公共绿地(庭院绿地)绿篱圈建围墙的;(二)改造地下车位,拆除消防管道等公共设施,地下车位增建夹层的;改造地下车位,地下车位边增开进户门的;(三)新浇砼阳台或平台的;平台、露台上砖混结构加层的;平台、露台上搭建阳光棚、阳光房的;封包设备平台的;(四)占地扩建的,包括一楼门厅、绿地上现浇拓展增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违法建筑按以下方式处置:(一)侵占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圈建围墙等行为属于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依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应限期拆除,应拆尽拆,并由违建业主恢复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拆除非公共绿地(庭院绿地)绿篱圈建围墙的予以规范,透空式围墙样式、高度予以统一规范。 (二)改造地下车位,拆除消防管道等公共设施、增建夹层等行为属于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依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拆除。改造地下车位,地下车位边增开进户门的予以统一规范。(三)新浇砼阳台或平台等行为属于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依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拆除。平台、露台上搭建阳光棚、阳光房根据《绍兴市区阳光房和雨棚必拆类型导则》进行处置。(四)占地扩建的,包括一楼门厅、绿地上现浇拓展增建等行为属于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依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拆除。(五)在公共绿地内建设的或非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内建设的其他构筑物,包括假山、鱼池、木廊、亭子,予以统一规范。其他特殊违法建筑类型或上述违法建筑类型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按相关程序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并依法处以罚款。住宅小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为期六个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2年7月20日至7月底)
1.加强领导,成立市住宅小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属地街道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全市住宅小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动员会,明确整治任务、范围和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
2.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电视、报刊等载体对住宅小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努力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整治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8月1日至9月底)
1.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和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违法建筑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台账,制订“一小区一整治”方案,报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各成员单位对住宅小区违法建筑“一小区一整治”方案进行联审,确定处置方案。
3.属地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局按照处置方案及相关程序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约谈、告知、督促违法相对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对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党员领导干部,由本单位进行约谈,本单位约谈仍不整改的,交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进行约谈问责,再依法强制拆除。
(三)强制拆除阶段(2022年10月1日-2022年11月底)
市住宅小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对未能按照时间要求自行拆除的各类违法建筑,依法进行集中拆除。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底)
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区日常巡查、举报受理、宣传曝光及三级管理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新交付住宅小区综合执法联络员(网格员),公布违法建筑举报电话等,确保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开展。